据悉,2014年度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翻译出版扶持民译汉专项截止2014年3月30日前接受申报。
  其中,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延边州作家协会以及《民族文学》杂志社、民族出版社为推荐单位。

 

  申报范围

  1.已在我国大陆地区公开出版的使用少数民族语文创作的文学出版物,须获得过州市级(含)以上文学奖项。

  2.体裁、门类包括:小说、诗歌(含散文诗)、散文、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理论、评论专著等。

  3.作品内容健康,符合民族宗教政策。

  4.作品不存在版权、著作权纠纷。

  5.原作者须为少数民族,译者不限。

 

  申报办法

  1.申报者须向推荐单位申报(中直、国直系统申报者可直接向本办公室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申报表格可向推荐单位索取,也可从中国作家网(https://www.chinawriter.com.cn)下载。

  2.申报者应用汉语文填写申报表格,说明翻译计划,并提供所申报作品1万字左右的翻译文本。

  3.推荐单位对申报作品进行论证和遴选后,填写推荐意见,报送办公室。每个推荐单位推荐作品一般不超过5部。

  4.同一申报者每年只能申报一部作品。

  5.不接受征集截止日期之前已翻译出版的作品申报。

  

  论证、审批和管理

  1.翻译出版扶持民译汉专项论证委员会对作品价值和译者完成翻译的能力进行评估、论证。

  2.翻译出版扶持民译汉专项论证委员会投票选出扶持项目。入选作品须获委员人数2/3以上赞成票,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批后公布。

  3.翻译出版扶持民译汉专项扶持项目公布后,办公室、推荐单位、申报者三方签订合同,确定各方权利和责任。

  4.办公室和推荐单位对扶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定期了解作品的翻译情况。

  5.作品完成翻译后,将聘请有关民族文字翻译专家对作品完成情况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