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晓鸿 (18).JPG摄影:曾晓鸿

乡老讲息与官府断结相结合是晚清循化厅藏族部落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形态为:部落纠纷发生后,两造或其中之一告诉到官;官府进行查处,乡老或受命或主动居中调解;两造或其中之一对乡老调解与官府查处或抗拒不遵,或翻案滋闹,甚或武力反抗;最后官府以兵威慑服两造接受审判。在官府判决过程中,乡老讲息两造纷争,形成评议,官府以此为基础断结纠纷。这一纠纷解决形态从根本上来讲是由当地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决定的,反映了传统藏族聚居区部落纠纷解决方式与秩序形成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藏族部落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是藏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迄今,学界对此已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整体而言,传统藏族部落纠纷解决方式因时间、地域的不同,呈现出不小的差异性。既有研究成果对这种差异性、历时性的研究尚不足。一般认为,藏族部落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与审判,但实际上一些部落纠纷,从整个过程来看不能也并非以单纯的和解、调解与审判的方法得以解决。晚清时期,在一些藏族聚居区,乡老讲息与官府断结相结合已成为部落纠纷解决的一种重要方式。这一纠纷解决方式,从性质上来讲,既非一般意义的调解,也非一般意义的审判;既非单纯的强制判决,也非单纯的合意表示,反映了传统藏族聚居区部落纠纷解决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本文以晚清甘肃循化厅藏族聚居区为研究视域,通过对当地部落间纠纷解决过程的考察,揭示当地部落纠纷的解决形态,探讨其成因,以期有助于从整体上加深对藏族部落纠纷解决方式及其社会秩序形态的理解与认识。

一  械斗、告诉与查办、当乡

晚清循化厅藏族聚居区部落纠纷及其最初解决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当事双方械斗抢杀,酿成血命重案。纠纷发生后,两造或其中之一告诉到官;官府接受告诉后,差役或由主官前往当地查办。当地乡老或受官府之命或主动对纠纷居中进行调解。

晚清时期,循化厅藏族聚居区各部落为了生存与发展,常为争夺牲畜、草场、佃户、番庄、寺院等生产与生活资源而发生纠纷。这些纠纷往往一开始即伴以相互械斗抢杀,形成血命重案。纠纷发生后,当事双方或其中之一往往向官府告诉。据现存循化厅档案资料显示,卡加、隆哇二部落自同治六年(1867)始因争管麻隆、唐尕、香卡三庄而起纠纷,“彼此械斗,互有伤亡。惟卡家(加)毙命较多”。同治十二年(1873)五月,卡加赴循化厅告诉。光绪三年(1877)四月,郎加三庄与攒都三庄因争夺草山发生纠纷,双方持械互斗,致数人死伤。纠纷发生后,攒都三庄于是年七月赴循化厅告诉。光绪十四年(1888)冬,银占木部落因抢夺九房头部落人口、牲畜与九房头、尕济墩等部落发生纠纷,两相对敌,九房头、尕济墩有三人在冲突中丧生。官府理讼在案。光绪二十二年(1896),黑错、买吾两部落因争夺买吾旧寺压床(寺院主持)而起纠纷,彼此抢杀,各有多人丧生。光绪二十四年(1898),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黑错赴循化厅告诉,买吾则呈控于洮州厅。

循化厅接受部落纠纷当事人的告诉后,或差役,或由官长前往查办。同时,在当地拥有一定身份与地位、威信的乡老,主要包括喇嘛、部落头人、军功等人员,通常也会受官府之命或主动前往居中当乡,即充当中人进行调解。如上述卡加、隆哇纠纷,在案发不久后,循化厅即谕令与两造关系相当密切的当地寺院宗教首领当乡,“速会同前往龙(隆)哇、卡家(加)两处,将二比争管庄寨私仇,秉公评处”。这些乡老主要包括沙沟寺法台、黑错寺番僧、隆务寺昂锁等人;同时还令阿让丹坝喇嘛、买吾红布等乡老从中调解。此后,循化厅同知至隆哇近地巡查,“隆哇番目随带多人来见,即以人情法纪反覆面谕”。郎加三庄、攒都三庄一案,循化厅接到攒都三庄的禀控后,随即谕令隆务寺昂锁“刻即前往攒都、狼家三庄,开导弹压番众”。同时,“有阿娄桑佛爷管家居中调停”。光绪三年十一月,循化厅同知又前往当地“开导狼番”。银占木与九房头、尕济墩一案,循化厅在案发后“派总役数名”前往查办,同时又谕调隆务昂锁、扎仓喇嘛等乡老前往调解。黑错诉买吾一案,循化厅接到黑错的呈控后,即派差役前往查办。同时,又接连传令在当地素有威信的宗教首领古的仓充当乡老,居中调解。古的仓接到官府谕令后,“又派人会同官差往买吾开导”。买吾的主管寺拉卜楞寺与黑错的主管寺隆务寺,也分别主动从中对纠纷进行调解。

二  抗违不遵与兵威慑服

晚清循化厅的许多藏族部落纠纷发生后,在其解决过程当中,对于官府最初的查处与乡老的调解,两造或其中一方往往或抗拒不从,或翻案滋闹,甚或以武力反抗官府。于是,官府只得带兵前往办案,或作势进兵惩处,以兵威慑服两造接受官府审判。

郎加与攒都一案,众乡老在纠纷发生后进行调解,其中“阿娄桑管家来往讲话”,照依“番理”达成和解协议。攒都一方表示情愿遵从。但郎加拒不接受,并于光绪三年(1877)九月“又往攒都打仗”。河州镇“饬差三四开导,淳淳理论”,但郎加“全然不理”。同年十一月,经循化厅同知开导、讲说,两造具结完案。但郎加很快又“抗违不遵”,复又攻打攒都。此后,“有沙力桑活佛管家、阿娄桑活佛管家、旧昂锁官保加三人来往复说”,对两家纠纷继续调解。但因郎加反复无常,调解耽延至光绪五年(1879)三月尚未成功。光绪六年(1880)九月,循化厅同知借会同西宁办事大臣委员、河州镇委员及循化营参将带队到两造近地办理积案之机,差传郎加到案听候官府审讯,并警告郎加,若抗违不到,定行驰调大队人马全行击灭。在官府的兵威之下,两造接受阿如仓、佛爷、加巴仓等乡老的调解,循化厅批准乡老的调解完结此案。银占木与九房头、尕济墩一案,循化厅谕调前往当乡的隆务昂锁、扎仓喇嘛与保安营派往的员弁,自光绪十四年(1888)八月初讲说至九月底,最后“照依番俗”达成协议,具结完案。但两造遇面“未肯和悦”,仍然“反覆起事”。光绪十五年,两造又“见面起讼”。于是,循化厅同知带兵办案,会同保安营都司,“亲提严讯”。在此情形下,“两造悉具永不反覆遵结办案”。买吾与黑错一案,循化厅差役查办,遭到了买吾的强力抵制。买吾先是阻挠差役传集僧人查勘,后又将引同差役查勘的僧人逐打赶散。六月,循化厅差役“复往开导”,但买吾“仍属顽梗不化”。此后,循化厅与河州镇、洮州厅联合派差查办。同时请古的仓再出面调解。但买吾对古的仓的调解并不听从。两造对官府的会查,仍拒不遵从。双方“各呈私见,强辞狡展”。循化厅“势见两不依从”,将案情上报陕甘总督,呈请带兵前往办案:“伏查各该番等虎居庄门,恃众强悍,本其玩性,料无多带队伍到境,竟此寥寥数差,徒自往返奔驰,不独无济于公,益增轻视之心。”陕甘总督批复:“番民所畏无他,唯兵威可以慑服。如能率领一二旗兵勇驻扎相距两造数十里之区,虚张声势,有威可畏,虽有刁番从中把持,无不惟命是听。”于是,循化厅同知谕令黑错为循化营准备半月面斤、马料,并运送至循化营,以为随往办案兵勇之用,并移文洮州厅令买吾同样办理。在官府的兵威之下,两造先后赴案接受官府的审讯。

至卡加与隆哇一案,隆哇最初不但对官府查处与乡老调解两不依从,而且后来还发展到以武力反抗官府的查办。最后官府以兵力镇压隆哇的反抗,迫使后者接受官府的审判。循化厅同知到当地查办卡加与隆哇纠纷时,隆哇“抗颜相向”、“不遵查讯”。后循化厅“拟传集邻番公正番目,先事理评,再核其虚实,集原被人证,公允断结”,“惟该龙(隆)哇不遵,不甘经官诘问”。不久,河州镇也前往查处,隆哇“虽未抗拒公事,亦不听其查结”。随后,官府决定此案“准头人乡老评处”。但隆哇头目“竟不待其评议,脱身避匿”。同治十三年二月,循化厅同知令“两造乡老公平评议”,议定条规,然后“细加更正”,依议规做出判决。但隆哇不遵守判决,并于四月又攻打卡加。七月,循化厅同知抵达隆哇,对隆哇头目“严加开导”,但后者“竟一哄而散”,后来传讯,也“俱抗不到”。十月,循化厅同知再次前往当地查办,但隆哇拒不到案,称此案不用官管,并集结兵队以示威胁。循化厅同知等“视其气势横恶”,恐滋生事端,“只得罢讯而归”。光绪元年(1875)三月,隆哇再次攻打卡加,焚烧房屋,抢掠财物。在此情形之下,循化厅同知会同河州镇总兵于是年八月带兵前往隆哇办案。官兵在行进途中,遭到隆哇伏击。双方交战,隆哇遭重创,最后向官府投降,接受官府审判。

三  讲息、评议与断结

晚清循化厅的藏族部落纠纷解决,在官府以兵威慑服两造对纠纷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形成两造同意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即评议或公议,平息两造纷争。然后,官府在乡老评议或公议的基础上,对案件做出断结。

甘青藏族聚居区传统社会里,纠纷发生后,一个常见的做法是请第三者“如有资望的喇嘛、土司、富豪、老民”等出面,“邀集两方头人,择一适当地方,设帐理论”。这些有资望的喇嘛、土司、富豪、老民等即为乡老。“理论”即为乡老“公议”或“评议”,主要采取说理与辩论的形式,最后由调处人根据双方的主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供双方继续讨论,在进行充分商谈、斗争与妥协后,最后达成协议。这种协议作为双方的合意加以宣告并记录在案。这种合意是平息纠纷的重要基础与前提。在晚清循化厅藏族部落纠纷解决过程中,这一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为官府所认可与利用。由于乡老的“公议”或“评议”是两造的一种合意表示,官府在判决时对其予以采纳,将其作为判决的内容,可以缓和当事者及利害关系者的不满,引发其对官府判决的自发性同意,有利于减低官府判决贯彻执行的代价,从而也有助于加强官府判决的正统性与权威性。因此,循化厅在最后审判部落纠纷时,往往将乡老的“公议”或“评议”作为其判决的重要基础。

循化厅在光绪元年(1875)审判卡加与隆哇一案的过程中,先“将该三番往日仇怨及田地、往来供应各事诸与清厘”。这一工作实际上是由两造乡老完成的。在审判的过程中,循化厅令“两造乡老公平评议”。两造乡老通过评议,形成了十条议规,这十条议规主要是明确麻隆、唐尕的归属与卡家、隆哇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隆哇对卡家焚杀抢掠的赔偿。最后循化厅对乡老呈送前来的议规“细加更正”,并“依此判断”,谕令两造“务须依断行事”。光绪六年(1880),循化厅以兵威差传屡屡抗违官府的郎加三庄到案受审。在官府正式审判前,当地乡老阿如仓、佛爷、加巴仓等人出面调解两造纠纷。在众乡老的讲说下,两造和解。众乡老将双方和解情况呈报循化厅,并恳请官府对郎加施恩,勿予问罪,否则两造和解的事情又无法和解了。官府批准众乡老的呈请完结案件。银占木与九房头、尕济墩一案,官府在审理过程中,先是于光绪十四年(1888)八月,令隆务寺昂锁、扎仓喇嘛等乡老对两造纠纷进行讲息、评议。乡老们经过近两个月的讲说,照依当地“番俗”,讲定银占木给九房头、尕济墩的赔命价为钱四百串文,言明一半以布匹、一半以牲畜交付。因三命价银占木已先交过部分,即令将余下布匹、牲畜如数清交,最后出具两造甘结状,由官府审结完案。此后两造又见面起讼。光绪十五年(1889),循化厅在审判两造纠纷时,先“督饬隆务昂锁妥议条规”,在此基础上,对两造“分别责惩”,最后“两造悉具永不反覆遵结办案”。光绪二十五年(1899)十二月,循化厅对黑错与买吾纠纷一案进行审断。循化厅本欲令两造头目将各自部落中的案犯押交官府,由官府“按律惩办”,但拉卜楞皇仓捏力哇、隆务寺新旧昂锁等一众乡老,出面请求讲息两家纠纷,并出具两造情愿甘结状,保释两造案犯,“求照番规在下议处”。于是,官府令众乡老对两造纠纷中的诸问题进行确查、公议,再呈交官府会核质讯。最后官府在众乡老公议的基础上对此案做出判决,并“并取具隆务、拉布塄永不滋事保结,当堂画押完案,两造允服”。

四  解纷形态与社会结构

循化厅各藏族部落纠纷的解决,从形式上讲,最后均由官府断结;但从整个过程与判决内容上来讲,则乡老讲息起着重要作用。从整体上来看,实际上应是乡老讲息与官府断结的结合。其基本形态为部落纠纷发生后,两造告诉到官;官府前往查处,乡老或受命或主动居中调解;两造或其中一方或抗拒不从,或翻案滋闹,甚或武力反抗;最后官府以兵威迫令两造接受审判。在官府审判过程中,乡老讲息两造纷争,形成评议,官府以此为基础断结纠纷。这一纠纷解决形态从根本上来讲是由当地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所决定的。

自清乾隆朝以来,部落、寺院、官府逐渐成为循化厅藏族聚居区社会结构的主要支撑。一方面,循化厅的设置,使该厅的藏族聚居区纳入清朝内地省府系统。乾隆二十七年(1762),清廷“移河州同知于循化营,因曰循化厅”,设立循化厅,初隶兰州府。道光三年(1823),循化厅改隶西宁府。循化厅作为清朝省府系统下的州县级行政机构,具备了国家最高权力赋予的统治地方的权威性与正统性,主政其辖境内藏族聚居区包括司法审判在内的事务。另一方面,清廷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在循化厅所辖藏族聚居区,清廷推行土官、土司制度,“封土司民”,任用当地的部落头领担任土司、千百户等土官,并利用和依靠他们管理地方事务。这些土官因此拥有一定的政治、军事权力。与此同时,由于藏传佛教及其寺院在当地有着重要的势力与影响,清廷又利用、扶植其对当地进行统治。因此,厅属辖境内的藏传佛教寺院,尤其是如拉卜楞寺、隆务寺等规模较大的寺院,有着很大的政教权力。清廷这种“因俗而治”的统治策略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实际效果,但也因此而导致了权力的分散,削弱了当地政府的权力和权威。晚清循化厅乡老讲息与官府断结相结合的部落纠纷解决形态即是在这种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的作用下形成的。

晚清循化厅藏族部落纠纷发生后,两造或其中一方在纠纷告诉到官,官府接受呈控后,或者派役,或者由官长前往当地查办。这是清廷将循化厅藏族聚居区纳入王朝省府州县行政司法体系进行管理的一种反映。不过,尽管两造双方或其中一方会将纠纷呈控官府,但对官府最初的查处却往往又不肯听从。个中原因,一在官府,一在部落。官府方面,晚清时期,循化厅地方官员大多任期短暂,不谙当地风土情形,对地方事务往往难以尽心尽责。其原因主要是“循化地处极边,缺分清苦,番、回多事,官此者视若畏途,大宪一视同仁,不欲一人独受其苦,又或忽之为不足重轻之地,故数月辄一易其人。自二十七年以来,署任者皆不及一年”。流弊所及,“官既视为传舍,苟安岁月,风土情形,毫不熟悉,求其为斯土谋治安之策,盖亦难矣”。在查办部落纠纷时,“差固视为畏途,官多迁就了事”。尤其是在最初查办时,由于不谙当地风土情形、历史积怨以及两造纠葛关系,且不能传讯两造到案对证,其所做处理决定往往难令两造诚服。部落方面,由于其自身有着一定的政治、军事实力,加之背后往往各有所属寺院的支持,因此部落纠纷发生以后,尽管已呈控官府,但两造或其中一方,如官府查处不能完全公正或不能使其要求与利益得到完全满足,往往又想在官府之外,以传统的武力方式进行解决,对于官府的查办,就会倚恃自身的力量与背后寺院的支持抗拒不遵、翻案滋闹。正因为如此,官府在查办的过程中,通常会令熟悉当地风土情形且在当地有一定威信的乡老前往调解。不过,尽管乡老的调解可能较为公正、合理,但由于其本身并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量,两造的一方或双方,由于自身利益、要求没有达到预期,对乡老的调解往往也不肯遵从。

两造或其中一方的抗拒不遵或翻案滋闹,官府行政上实无日常、充分的强制工具进行压服。晚清时期,尽管在行政上已经被纳入清朝内地省府的行政管理系统,但循化厅境内的藏族聚居区“也不曾有内地的积极治理”。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清廷承袭唐宋以来历代中原王朝“务在羁縻,不深治”的传统治边策略,无意也无力在循化厅投入过多的统治成本。晚清时期,循化厅的行政设置十分简易,行政职能较弱。循化厅建置之初,仅设同知1名。至嘉庆年间,佐杂人员有所增加,包括民壮8名、快役6名、皂隶6名、门子2名、斗级2名。道光三年(1823)又新添设主簿1员。但这些人员明显不够,且“原额捕快人等,多半疲弱不堪,凡有要案差拿,一遇匪众抗拒,则不敢拢身”。同治年间的回民起义被镇压后,循化厅本留驻防勇,“各大案皆无非而不借防勇之力,办理尚形得手”。但光绪五年(1879)冬,防勇“奉文裁撤”,负责治安的“仅剩差役寥寥数人,实不足供奔走而资弹压”,循化厅“自雇土勇二十名,动支供役而分途差遣,仍属不敷”。

两造或两造中的一方屡屡抗拒不遵或翻案滋闹,严重影响到了官府的统治权威与地方秩序,但官府实无日常、充分的强力机构或执行能力对其进行压服,于是只得以非常规手段带兵前往办案,通过兵威迫使两造接受审判。晚清循化厅的防务主要由河州镇下的循化营、保安营、起台营负责。乾隆年间,三营马兵、步兵、守兵、屯防兵等各兵勇1600余名。同治年间,清廷采纳左宗棠“疏请裁兵增饷”的建议,开始裁汰冗兵,“继而光绪年间再汰冗兵”。受此影响,循化等三营的兵额大幅缩减,其中循化营所余仅马兵36人、步兵69人、守兵66人,马15匹;保安营马兵19人、步兵88人、守兵120人,马10匹;起台营马兵14人、步兵30人、守兵29人,马10匹。三营防兵总计471名,兵力虽然有限,但足够弹压一般的违抗行为,且上有河州镇、西宁办事大臣与陕甘总督的支持,因此具有很大的威慑力。如实在遇有部落或寺院武装力量的抵抗,则由循化厅同知商同河州镇请示西宁办事大臣与陕甘总督授命,由河州镇统一指挥,或调派河州镇直属武装力量左右二营,辅助以循化等三营力量协同行动。

官府虽然以兵威迫使两造接受审判,但其审讯与判决,仍需借助、依靠当地乡老对纠纷进行讲息。这主要是因为乡老以其身份、地位,在当地有着较高的威信,且熟悉当地的风土情形及各部落间复杂的恩怨纠葛,因此能够厘清纠纷的缘由、情实与是非曲直,提出较为适中的纠纷解决方案,并利用其威信对两造进行说理、劝服形成两造均可接受的评议即公议,两造以此情愿息讼甘结。而这正是官府理应具备而实际缺乏的条件。因此,通常情况下,官府审结要以乡老讲息为基础,这样方能形成两造都认为是公正的判决,并有效缓和当事者的不满,引发其对官府判决的自发性同意,减低官府判决贯彻执行的代价,彰显官府审判的权威性与正统性。官府断结以乡老讲息为基础,实际上是对广大甘青藏族聚居区通过乡老“理论”,即“评议”或“公议”解决纠纷传统的认可与倚重。

结语

晚清时期,乡老讲息与官府断结相结合已成为循化厅藏族聚居区部落间纠纷解决的一种重要方式。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意义,对于官府来说,以乡老讲息为基础断结纠纷,两造以此息讼甘结,维护了地方的社会秩序与官方的统治权威,并促成两造对官府判决的自发性同意,减低了官府判决贯彻执行的代价,有助于增强官府统治的正统性;对于部落来说,纠纷最后的解决,经过充分、广泛的讨论、协商与评议,是一种两造均认为可以接受的、较为公正的结果,这一结果最后由官府确认,有助于部落社会秩序安定性的获得。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形式上是官府审判,但实际上官府审判以乡老的讲息为前提与基础;而乡老的评议也只有借助官府的权威与力量、经官府断结后才能得以实现。乡老讲息与官府断结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完成对部落纠纷的最后解决。因此,从整体上来讲,这一部落纠纷解决方式既非一般意义的调解,也非一般意义的审判;既非单纯的强制,也非单纯的合意。其实际状况可以理解为乡老借用官府所具有的权威与力量来干预、处理地方事务,又可以理解为官府借助乡老的地位与资望来整合该地域的社会秩序,也可以理解为当地官府、活佛、乡老、部落在联合与对抗、斗争与妥协中共同形成社会秩序的过程。

作者简介:马成俊,1964年生,人类学博士,青海民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刊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0年第4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照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