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文章对藏传佛教的口头辩论从组织形式、对辩规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说,同时对一些概念在理论上进行了诠释。
[关 键 词] 藏传佛教,口头辩论,形式规矩

“立宗”即提出、建立自己的观点与论敌进行辩论,是印度古代各种学派的学者之间经常进行的活动,有负者向胜者献花环的习惯。藏传佛教沿袭此风,而且发扬光大。总结一位高僧一生在教理方面的事迹时,一般都归纳为 “讲传、辩论、撰述”三方面。辩论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尤以口头辩论之盛行为其他教派所少有,因此,口头辩论成为藏传佛教的一大特色。实际上所谓“立宗”并不是由立宗者自己提出命题,而是由发问者提出一个命题,他只是回答是与不是,然后回答对方对此提出的一连串问题,维护他所选择的这个答案。对方提出什么命题,他事先一无所知,因此,实际上是一种考试。
现在将本人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在拉卜楞寺亲身经历的情况回忆如下。因年代久远,加以年迈记忆衰退,难免有不完全准确之处,请读者指正。以下分组织形式和对辩规矩两个方面进行叙述。

组织形式

藏传佛教辩论的组织形式是丰富多样的,有一人对一人、一人对集体(年级)、集体对一人(或两人一组)、集体对集体(年级对辩)等多种形式。
(一)最常见的是每一个年级内部的练习。每一个年级的学僧在地上坐成一圈,自由组成一对一的若干对,问着站立,答者坐地,其余的人可以自由参加任何问者一方,也就是说开始时是一对一,后来变成多对一。
(二)一个年级坐成一圈后,下一年级的首席喇嘛和级长到上一年级去立宗。那个年级的级长首先站起来发问,随后全年级的人都可参加,也是多对一。
(三)下课离开辩论会场的时间是按年级从高到低,逐渐散去。高年级的人在途中可以到低年级去,站立在立宗者的背后听听,了解当前辩场上的水平。当他认为必要加以点拨时,也可参加问难。他一开口,立宗者就要摘掉帽子以示尊敬,本年级的人就得停止开口,等他离去后再继续。这时是一对一,或二三对一。
(四)年级对辩是一年一度的重要法会。夏季在林苑里支起能容数百上千人的大帐篷。辩论在相邻的两个年级之间举行,极受重视。全院(扎仓)在册的人,包括已经毕业多年的老人,都必须出席。拉卜楞寺显宗教理学院学僧的年级,在这种场合分为“赛赤友方”和“堪布友方”两大松散的阵营,隔年一方。立宗一方全年级的人集中坐在一起,但代表开口答问者只有两个人,俗称“守门者”,其正式名称直译为“恰好周遍者”,意译可以译为“反诘人”,因为当他发现问难者的漏洞时,就站起来指出。在开始决定对对方所提出命题肯定或否定(确定根本宗)时,他们二人要征求全级的意见。问难方出五个代表,依次起立发问,照例第一个是本级的首席喇嘛,第二个是级长,以下是本年级的选手。这些人在一两个月之前就要紧张准备,其首问命题(根本宗)大都是由他的师傅拟定的,并指示要害和所根据的教证。然后找一个自己所熟悉且水平高的人做陪练。问难过程中,作证者可以插言发问(坐在原地不站起来),友方的作证者发问后可以发笑,表示对方的问答错误得可笑,友方各年级僧众就跟着哄笑,数百人一齐发出的高笑,能震动得帐篷顶扇动,声闻数里,甚为热烈壮观。在对抗开始之前,要请友方高年级的级长来述说本方过去的光荣历史,勉励继承者保持、发扬。辩论会散场之后,相互作为对手的两个年级都不马上散去,而是各自聚在一起,讽刺说说对方失误、丢人之处。每说一条,末尾都加一句真是丢死人了!把帽子甩向天空,高呼胜利了!气氛十分热烈。
(五)另外一种年级之间的辩论场合是“因明学初辩”。在一个年级学完四年因明学初级课程《摄类论》而开始学习因明学原理《释量论》阶段的某一天,由高一年级的全体发问,该年级全体作答,也就是集体对集体。开始时高年级在高高的石头台阶上横排坐着,该年级在低台阶上也横排坐着,面向同一方向。首先由高年级的级长下来,站立在该级级长的面前,向他“盘道”,摘取重要经论里的一句,问其出自哪部书?其上下文是什么?(类似贴经)。按规定这时候对某几部主要的参考书,虽然不一定要能背诵,也必须掌握其纲领大意,即其章节。藏文论著的章节层次是很细致的,掌握了其章节,就等于掌握了该书的纲领。但一个人短期内通晓好几部书从头到尾全部的章节不大容易。所以通常年级内进行分工,某一个人负责记住某一部书的某一章节。在这种场合,全年级里只要有一个人回答出来就可过关。所摘取的这一句往往就是将来他论证其论题时最后要引来作为“教证”的那一句。此时问清楚对方如何理解,肯定下来,以免将来引用时他们另作其他解释。盘道完之后,开始辩论,两个级长问答一段时间之后,高年级的人从高台阶上下来,参加问难,形成若干对问答者,也可以说是混战的局面。这个辩论会是通宵达旦进行的,中间休息三次,饮用茶汤。僧官不在现场监督,仅提着灯来巡查两三次。
对辩时身体手足的姿势 一般参加法会时一定要披斗篷、戴帽子。发问者站起来时脱掉斗篷,把帽子平搭在左肩上,(只有高年级走到低年级来,站在立宗者的背后发问时不脱斗篷和帽子)。在问话结束时,右手高举过头,手掌朝下,左手在腹前,手心朝上,[画像里瞻部六庄严里的圣天——提婆菩萨,就是这种姿势]。右手拍左手发出声音后,向前错出,也可以同时顿左足以助声势。当不需要做这样大的动作时,也可以伸出右臂,拇指尖与中指尖互相顶住,用中指弹击拇指根部的掌肚作响,叫做 “弹指”。当问倒对方,已经使其否定了他自己已经肯定的命题时,就将两个手背相互响击,表示你自己矛盾了,口喊即羞!羞!当发问顺利、兴高采烈时,就把袈裟脱下来围在腰里,两臂完全裸露,拍掌更加有力,辩论进入高潮。答辩者发现发问者的漏洞时,则从地上站起来,将念珠攥在手心里,在对方的头上绕三圈,指出其错误后,拍掌,再将两手分开,右手竖起拇指伸向已方,左手伸出小指伸向对方,表示我胜你负。

应成论式的对辩规矩

以下所举实例均取自普觉强巴著,1982年甘肃民族出版社出版,藏文版,版权页上汉文书名为《因明学入门》以下简称为[普])。其汉译本见杨化群《藏传因明学》83-259页,题名《因明学启蒙》,以下简称为[杨]。
藏传佛教的辩论是严格按照应成论式进行的。掌握这种答辩规矩不但对于了解因明学论著有用,而且对理解藏传内明的对法学、般若学、中观学等许多显宗教理的论著是很必要的,因为这些学科的论著一般都各有总义、句义、推究等几种类型,其中的推究都是用应成串珠的方式写成的。
应成论式的典型例式为:对承认声常住,常住者必非作者而言,(这一点是前提,很重要,如果对方没有承认这一点,则下面的应成论式无效。)“声有法,应非所作,常住故”[普]195页,[杨]**页。应成论式按规定应具备三支(三项),即:有法、所明、因。
有法。是因和法所依起处,故名诤所依,诤依、宗依、所立有法、欲知有法、所别、前陈,相当于小词S。
法。所欲证明的这一个有法的属性,故名“所明”、所立法、差别、能别、后陈。相当于大词P。
因。与有法结合成为论证所立(命题)之理由,故名为能立因,相当于中词M。
三者的关系规定为:
有法•法==所立、宗体、应成语,相当于“命题”(SAP)
有法•因==能立因,相当于“小前提”(SAM)
因•法==随后周遍、后遍、周延、相当于“大前提”(MAP)
这三种关系规定为默契自明,不再用语言表达,也不用喻支,简练紧凑,便于一个论式紧接一个论式,连绵不断,最适于口头对辩,应成式之被普遍采用关键在此。
系辞,有“是”与“有”两种。
否定判断作为肯定判断的负式处理。
仅就上述情况看来,它与三段论法是相通的,因此,我用几个三段论式的符号做了一点类比,但不是应成论式就等于三段论式。
1、称判断的小词作为“有法有过”。(实例见下)
2、事实上不承认“甲是甲”这一规律。例如:“否定性相是性相”。“性相”相当于“定义”,一个定义必须是某一个概念的定义,而“定义”这个词本身不是任何概念的定义。同理,“性相”这个词本身不是任何名相(概念)的性相。所以说:“性相不是性相”。 [杨]132页23行,又彼云:“性相应是性相……”。有些摄论的书讲到事物皆有三种体:自体、义体、具体。“自体”与“具体”的属性不一定相同,这个问题值得讨论。对于一个应成论式的答复只允许三种:1、承许,2、因不成小前提不成立,3、不周遍大前提不成立。同时只允许在这三种答复中选择一种,限定只用两三个字作答。不允许多说其他的话,更不允许不答复或转移命题。[普]195页。
如果答为承许,即对方承认所立宗体是正确的,这时不允许问难者就此罢休,另换其他论题,必须翻转过来论证原来所立的宗体是不正确的,立者说非时,则破者必须论证其为是。因为应成式作为一种出过破,目的就是要逼使对方陷入自相矛盾。中观宗的应成派曾被人讥为无自宗,月称论师在《入中论》里,对于论敌指斥他“汝是贤士所不许,汝是远宗破法人”之说作了答复,兹不具论。可参看宗喀巴的《入中论善显密意疏》,有法尊的汉文译本。
如果对方答“因不成”,就必须论证“因”能成立。论证时必须用原来的有法不动,用原来的因做“法”,另举一个新的因,构成一个新的应成论式。如再答因不成,则须如前法再做一个新的应成论式。因有两支(项)以上时,如答“因不成”则应明确是哪一个不成,以便发问者针对着去破,如答“每个因均不成”,则须逐个去破。因有三支、四支其例甚多,如[普]51页、[杨]**页。
如果对方答“不周遍”即“不定”时,如何进行论证?书里没有概括总结,但实例到处皆是。我的理解,至少有以下几种方法:
1、利用此概念的“性相”作因,因为按规定,性相与所表的名相,即左项与右项,必须相周遍。
2、说理法。例如:[普]80页10行,[杨]126页18行:“若言不周遍,应言有遍,在安立彼二法之相符者时,彼二法必须相异故(如此二法同一,则无所谓相符不相符了)。
3、类比法。例如[普]85页末行、[杨]129页6行:“理应如是周遍者,比如,谓由于依(事)瓶非常之缘故,将瓶子了解为物之量识;同理,由于依(事)瓶非常之缘故,则有将瓶子了解为非常住之量识故。”
4、引教证法。即引用权威典籍的话作证据。所引教证必须是双方共同承认的权威经论,否则可以答“不周遍”。例如[普]115页、[杨]532页19行:“应如此者,如《俱舍论》所说故。此理不遍者,该彼为说一切有部之主张,此处经部师则不如是主张故。”
除了这三种常规的答法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答法:
1、“何以故?” 如果对方所立的应成论式只有“有法”和“应成法”两支,缺“因”支,可以这样问,对方必须给出完整的因支。
2、“有法有过”。例如:[普]274页4行、[杨]208页5行:彼云:以事实上是火之颜色,但在怀疑是否是火之颜色时之遥远处火红颜色作为有法,执尔之根现量应是由自身定解之量(自定量),盖尔是物质故。此种说法之有法有过失。所不能许者,是由他引生定解之量者,有彼之相依故。若根本许,则由彼验受执青色根现量之自证现量,应了解执青色根现量为量,由彼定解其为量故。汝已许此因。所不能许者,由彼虽了解其为识,但由彼未了解其为量之差别合理故。又例如:[普]282页、[杨]**页**行:以“瓶先无”为有法,应是实有事物,新生故。乃答以有法有过。因为瓶是先无新生,不能答“因不成”;凡新生者都是实有事物,所以不能答“不周遍”;但又不能承许,因为“瓶先无”属于“遮无”性质,是常,不是实有事。
3、相违周遍(反周遍)。例如[普]9页3行、[杨]96页17行:“有人说,以白法螺作为有法,应是颜色,是白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白色,是白法螺故。按此说法,则举‘相违周遍’反质于尔:以白马作为有法,应是白,是白马故。此周遍变可反成。所不能许者,该彼非物质,而是补特伽罗。”此法只能用一次,否则称为罗圈答驶。
4、因联则不成。因有两支或更多,每一支单独都能成立,而联在一起则不能成立。例如:[普]20页1行、[杨]101页8行。
5、举教言真旨。如果你引了教言为证,对方答“不周遍”,就是他认为这一条教言不能证成你所要证成的宗,你理解错了。这时他就必须举出自己所认定的真旨。例如:[普]314页5行、[杨]225页2行,彼诘云:文(字)应无所铨意义,盖文为常者:名、句、文三皆是常住,此三皆非物故,如《释量论》云:“句等遍计皆非物”(引教证)。答:此说不周遍,(以下举教言真旨)盖此引文之含义,谓就名、句、文三者之胜义所铨自体非物(无实性)之意,盖此等系由成为自因之士夫之等起(动机、目的)之识而产生故。如《释量论》云:“文丛等起心识生,由识生声”。(亦引起该书为教证而反驳)参看法尊译《释量论》104页25行:“诸字当无义,句遍计无事”。“无事”即“非物”,即无为法。
这些都是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出现的,绝大多数的回答只能是上述的承许、不成、不定三者之一。这样,辩论才能一环扣一环,滔滔不断地进行下去。

应成论式的对辩规矩

以下所举实例均取自普觉强巴著,1982年甘肃民族出版社出版,藏文版,版权页上汉文书名为《因明学入门》以下简称为[普])。其汉译本见杨化群《藏传因明学》83-259页,题名《因明学启蒙》,以下简称为[杨]。
藏传佛教的辩论是严格按照应成论式进行的。掌握这种答辩规矩不但对于了解因明学论著有用,而且对理解藏传内明的对法学、般若学、中观学等许多显宗教理的论著是很必要的,因为这些学科的论著一般都各有总义、句义、推究等几种类型,其中的推究都是用应成串珠的方式写成的。
应成论式的典型例式为:对承认声常住,常住者必非作者而言,(这一点是前提,很重要,如果对方没有承认这一点,则下面的应成论式无效。)“声有法,应非所作,常住故”[普]195页,[杨]**页。应成论式按规定应具备三支(三项),即:有法、所明、因。
有法。是因和法所依起处,故名诤所依,诤依、宗依、所立有法、欲知有法、所别、前陈,相当于小词S。
法。所欲证明的这一个有法的属性,故名“所明”、所立法、差别、能别、后陈。相当于大词P。
因。与有法结合成为论证所立(命题)之理由,故名为能立因,相当于中词M。
三者的关系规定为:
有法•法==所立、宗体、应成语,相当于“命题”(SAP)
有法•因==能立因,相当于“小前提”(SAM)
因•法==随后周遍、后遍、周延、相当于“大前提”(MAP)
这三种关系规定为默契自明,不再用语言表达,也不用喻支,简练紧凑,便于一个论式紧接一个论式,连绵不断,最适于口头对辩,应成式之被普遍采用关键在此。
系辞,有“是”与“有”两种。
否定判断作为肯定判断的负式处理。
仅就上述情况看来,它与三段论法是相通的,因此,我用几个三段论式的符号做了一点类比,但不是应成论式就等于三段论式。
1、称判断的小词作为“有法有过”。(实例见下)
2、事实上不承认“甲是甲”这一规律。例如:“否定性相是性相”。“性相”相当于“定义”,一个定义必须是某一个概念的定义,而“定义”这个词本身不是任何概念的定义。同理,“性相”这个词本身不是任何名相(概念)的性相。所以说:“性相不是性相”。 [杨]132页23行,又彼云:“性相应是性相……”。有些摄论的书讲到事物皆有三种体:自体、义体、具体。“自体”与“具体”的属性不一定相同,这个问题值得讨论。对于一个应成论式的答复只允许三种:1、承许,2、因不成小前提不成立,3、不周遍大前提不成立。同时只允许在这三种答复中选择一种,限定只用两三个字作答。不允许多说其他的话,更不允许不答复或转移命题。[普]195页。
如果答为承许,即对方承认所立宗体是正确的,这时不允许问难者就此罢休,另换其他论题,必须翻转过来论证原来所立的宗体是不正确的,立者说非时,则破者必须论证其为是。因为应成式作为一种出过破,目的就是要逼使对方陷入自相矛盾。中观宗的应成派曾被人讥为无自宗,月称论师在《入中论》里,对于论敌指斥他“汝是贤士所不许,汝是远宗破法人”之说作了答复,兹不具论。可参看宗喀巴的《入中论善显密意疏》,有法尊的汉文译本。
如果对方答“因不成”,就必须论证“因”能成立。论证时必须用原来的有法不动,用原来的因做“法”,另举一个新的因,构成一个新的应成论式。如再答因不成,则须如前法再做一个新的应成论式。因有两支(项)以上时,如答“因不成”则应明确是哪一个不成,以便发问者针对着去破,如答“每个因均不成”,则须逐个去破。因有三支、四支其例甚多,如[普]51页、[杨]**页。
如果对方答“不周遍”即“不定”时,如何进行论证?书里没有概括总结,但实例到处皆是。我的理解,至少有以下几种方法:
1、利用此概念的“性相”作因,因为按规定,性相与所表的名相,即左项与右项,必须相周遍。
2、说理法。例如:[普]80页10行,[杨]126页18行:“若言不周遍,应言有遍,在安立彼二法之相符者时,彼二法必须相异故(如此二法同一,则无所谓相符不相符了)。
3、类比法。例如[普]85页末行、[杨]129页6行:“理应如是周遍者,比如,谓由于依(事)瓶非常之缘故,将瓶子了解为物之量识;同理,由于依(事)瓶非常之缘故,则有将瓶子了解为非常住之量识故。”
4、引教证法。即引用权威典籍的话作证据。所引教证必须是双方共同承认的权威经论,否则可以答“不周遍”。例如[普]115页、[杨]532页19行:“应如此者,如《俱舍论》所说故。此理不遍者,该彼为说一切有部之主张,此处经部师则不如是主张故。”
除了这三种常规的答法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答法:
1、“何以故?” 如果对方所立的应成论式只有“有法”和“应成法”两支,缺“因”支,可以这样问,对方必须给出完整的因支。
2、“有法有过”。例如:[普]274页4行、[杨]208页5行:彼云:以事实上是火之颜色,但在怀疑是否是火之颜色时之遥远处火红颜色作为有法,执尔之根现量应是由自身定解之量(自定量),盖尔是物质故。此种说法之有法有过失。所不能许者,是由他引生定解之量者,有彼之相依故。若根本许,则由彼验受执青色根现量之自证现量,应了解执青色根现量为量,由彼定解其为量故。汝已许此因。所不能许者,由彼虽了解其为识,但由彼未了解其为量之差别合理故。又例如:[普]282页、[杨]**页**行:以“瓶先无”为有法,应是实有事物,新生故。乃答以有法有过。因为瓶是先无新生,不能答“因不成”;凡新生者都是实有事物,所以不能答“不周遍”;但又不能承许,因为“瓶先无”属于“遮无”性质,是常,不是实有事。
3、相违周遍(反周遍)。例如[普]9页3行、[杨]96页17行:“有人说,以白法螺作为有法,应是颜色,是白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白色,是白法螺故。按此说法,则举‘相违周遍’反质于尔:以白马作为有法,应是白,是白马故。此周遍变可反成。所不能许者,该彼非物质,而是补特伽罗。”此法只能用一次,否则称为罗圈答驶。
4、因联则不成。因有两支或更多,每一支单独都能成立,而联在一起则不能成立。例如:[普]20页1行、[杨]101页8行。
5、举教言真旨。如果你引了教言为证,对方答“不周遍”,就是他认为这一条教言不能证成你所要证成的宗,你理解错了。这时他就必须举出自己所认定的真旨。例如:[普]314页5行、[杨]225页2行,彼诘云:文(字)应无所铨意义,盖文为常者:名、句、文三皆是常住,此三皆非物故,如《释量论》云:“句等遍计皆非物”(引教证)。答:此说不周遍,(以下举教言真旨)盖此引文之含义,谓就名、句、文三者之胜义所铨自体非物(无实性)之意,盖此等系由成为自因之士夫之等起(动机、目的)之识而产生故。如《释量论》云:“文丛等起心识生,由识生声”。(亦引起该书为教证而反驳)参看法尊译《释量论》104页25行:“诸字当无义,句遍计无事”。“无事”即“非物”,即无为法。
这些都是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出现的,绝大多数的回答只能是上述的承许、不成、不定三者之一。这样,辩论才能一环扣一环,滔滔不断地进行下去。

应成论式的对辩规矩

以下所举实例均取自普觉强巴著,1982年甘肃民族出版社出版,藏文版,版权页上汉文书名为《因明学入门》以下简称为[普])。其汉译本见杨化群《藏传因明学》83-259页,题名《因明学启蒙》,以下简称为[杨]。
藏传佛教的辩论是严格按照应成论式进行的。掌握这种答辩规矩不但对于了解因明学论著有用,而且对理解藏传内明的对法学、般若学、中观学等许多显宗教理的论著是很必要的,因为这些学科的论著一般都各有总义、句义、推究等几种类型,其中的推究都是用应成串珠的方式写成的。
应成论式的典型例式为:对承认声常住,常住者必非作者而言,(这一点是前提,很重要,如果对方没有承认这一点,则下面的应成论式无效。)“声有法,应非所作,常住故”[普]195页,[杨]**页。应成论式按规定应具备三支(三项),即:有法、所明、因。
有法。是因和法所依起处,故名诤所依,诤依、宗依、所立有法、欲知有法、所别、前陈,相当于小词S。
法。所欲证明的这一个有法的属性,故名“所明”、所立法、差别、能别、后陈。相当于大词P。
因。与有法结合成为论证所立(命题)之理由,故名为能立因,相当于中词M。
三者的关系规定为:
有法•法==所立、宗体、应成语,相当于“命题”(SAP)
有法•因==能立因,相当于“小前提”(SAM)
因•法==随后周遍、后遍、周延、相当于“大前提”(MAP)
这三种关系规定为默契自明,不再用语言表达,也不用喻支,简练紧凑,便于一个论式紧接一个论式,连绵不断,最适于口头对辩,应成式之被普遍采用关键在此。
系辞,有“是”与“有”两种。
否定判断作为肯定判断的负式处理。
仅就上述情况看来,它与三段论法是相通的,因此,我用几个三段论式的符号做了一点类比,但不是应成论式就等于三段论式。
1、称判断的小词作为“有法有过”。(实例见下)
2、事实上不承认“甲是甲”这一规律。例如:“否定性相是性相”。“性相”相当于“定义”,一个定义必须是某一个概念的定义,而“定义”这个词本身不是任何概念的定义。同理,“性相”这个词本身不是任何名相(概念)的性相。所以说:“性相不是性相”。 [杨]132页23行,又彼云:“性相应是性相……”。有些摄论的书讲到事物皆有三种体:自体、义体、具体。“自体”与“具体”的属性不一定相同,这个问题值得讨论。对于一个应成论式的答复只允许三种:1、承许,2、因不成小前提不成立,3、不周遍大前提不成立。同时只允许在这三种答复中选择一种,限定只用两三个字作答。不允许多说其他的话,更不允许不答复或转移命题。[普]195页。
如果答为承许,即对方承认所立宗体是正确的,这时不允许问难者就此罢休,另换其他论题,必须翻转过来论证原来所立的宗体是不正确的,立者说非时,则破者必须论证其为是。因为应成式作为一种出过破,目的就是要逼使对方陷入自相矛盾。中观宗的应成派曾被人讥为无自宗,月称论师在《入中论》里,对于论敌指斥他“汝是贤士所不许,汝是远宗破法人”之说作了答复,兹不具论。可参看宗喀巴的《入中论善显密意疏》,有法尊的汉文译本。
如果对方答“因不成”,就必须论证“因”能成立。论证时必须用原来的有法不动,用原来的因做“法”,另举一个新的因,构成一个新的应成论式。如再答因不成,则须如前法再做一个新的应成论式。因有两支(项)以上时,如答“因不成”则应明确是哪一个不成,以便发问者针对着去破,如答“每个因均不成”,则须逐个去破。因有三支、四支其例甚多,如[普]51页、[杨]**页。
如果对方答“不周遍”即“不定”时,如何进行论证?书里没有概括总结,但实例到处皆是。我的理解,至少有以下几种方法:
1、利用此概念的“性相”作因,因为按规定,性相与所表的名相,即左项与右项,必须相周遍。
2、说理法。例如:[普]80页10行,[杨]126页18行:“若言不周遍,应言有遍,在安立彼二法之相符者时,彼二法必须相异故(如此二法同一,则无所谓相符不相符了)。
3、类比法。例如[普]85页末行、[杨]129页6行:“理应如是周遍者,比如,谓由于依(事)瓶非常之缘故,将瓶子了解为物之量识;同理,由于依(事)瓶非常之缘故,则有将瓶子了解为非常住之量识故。”
4、引教证法。即引用权威典籍的话作证据。所引教证必须是双方共同承认的权威经论,否则可以答“不周遍”。例如[普]115页、[杨]532页19行:“应如此者,如《俱舍论》所说故。此理不遍者,该彼为说一切有部之主张,此处经部师则不如是主张故。”
除了这三种常规的答法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答法:
1、“何以故?” 如果对方所立的应成论式只有“有法”和“应成法”两支,缺“因”支,可以这样问,对方必须给出完整的因支。
2、“有法有过”。例如:[普]274页4行、[杨]208页5行:彼云:以事实上是火之颜色,但在怀疑是否是火之颜色时之遥远处火红颜色作为有法,执尔之根现量应是由自身定解之量(自定量),盖尔是物质故。此种说法之有法有过失。所不能许者,是由他引生定解之量者,有彼之相依故。若根本许,则由彼验受执青色根现量之自证现量,应了解执青色根现量为量,由彼定解其为量故。汝已许此因。所不能许者,由彼虽了解其为识,但由彼未了解其为量之差别合理故。又例如:[普]282页、[杨]**页**行:以“瓶先无”为有法,应是实有事物,新生故。乃答以有法有过。因为瓶是先无新生,不能答“因不成”;凡新生者都是实有事物,所以不能答“不周遍”;但又不能承许,因为“瓶先无”属于“遮无”性质,是常,不是实有事。
3、相违周遍(反周遍)。例如[普]9页3行、[杨]96页17行:“有人说,以白法螺作为有法,应是颜色,是白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白色,是白法螺故。按此说法,则举‘相违周遍’反质于尔:以白马作为有法,应是白,是白马故。此周遍变可反成。所不能许者,该彼非物质,而是补特伽罗。”此法只能用一次,否则称为罗圈答驶。
4、因联则不成。因有两支或更多,每一支单独都能成立,而联在一起则不能成立。例如:[普]20页1行、[杨]101页8行。
5、举教言真旨。如果你引了教言为证,对方答“不周遍”,就是他认为这一条教言不能证成你所要证成的宗,你理解错了。这时他就必须举出自己所认定的真旨。例如:[普]314页5行、[杨]225页2行,彼诘云:文(字)应无所铨意义,盖文为常者:名、句、文三皆是常住,此三皆非物故,如《释量论》云:“句等遍计皆非物”(引教证)。答:此说不周遍,(以下举教言真旨)盖此引文之含义,谓就名、句、文三者之胜义所铨自体非物(无实性)之意,盖此等系由成为自因之士夫之等起(动机、目的)之识而产生故。如《释量论》云:“文丛等起心识生,由识生声”。(亦引起该书为教证而反驳)参看法尊译《释量论》104页25行:“诸字当无义,句遍计无事”。“无事”即“非物”,即无为法。
这些都是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出现的,绝大多数的回答只能是上述的承许、不成、不定三者之一。这样,辩论才能一环扣一环,滔滔不断地进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