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经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青海省诞生的第一部省级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也是除贵州省之外全国第二部省级层面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
为了贯彻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在没有上位法可循的情况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自主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工作。通过半年多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等工作,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指导思想明确、结构合理、内容完善,符合中央精神和我省实际。在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公众参与生态文明机制、群众利益保障、构建生态文化、授权制定配套规定等进行了进一步的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最终形成《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该《条例》也是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当年立项、当年起草、当年审议的自主性、先行性、创制性立法,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
《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共分七章共76条,分别对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主体、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保障机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