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政府日前发出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铁(含其他重砂矿物)资源。西藏自治区政府要求,相关部门于2008年1月31日前对所辖区域内的采砂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并负责督促所有开采砂铁资源的企业及其设备,必须在2008年3月31日前全部撤离矿区。2008年4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西藏自治区政府。同时,凡在开采砂铁资源过程中已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要责令开采砂铁资源企业限期恢复矿区环境。对拒不恢复环境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
最近一段时间,西藏个别地方受利益驱动和招商引资等需要,违规审批开采砂铁资源,导致乱采滥挖且有蔓延趋势,扰乱了西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局部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为维护西藏正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生态环境,西藏自治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铁矿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