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独克宗古城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云南省迪庆州人民政府制定了《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并由迪庆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
该条例于2008年4月29日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7月23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并经迪庆藏族自治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敬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规定: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要将古城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古城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古城保护管理工作、设立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城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条例对消防工作作了明确规定: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及其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制定消防管理措施,加强消防队伍和装备建设,完善消防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除火灾隐患;古城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古城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还详细规定了古城的主要保护对象、规划建设相关规定、古城内禁止行为、管理工作中的表彰奖励和违反条例规定的相关处罚。进一步完善了独克宗古城的保护措施,为迪庆州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的公布施行,实现了迪庆州制定单行条例零的突破,将对独克宗古城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促进迪庆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