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从71日起正式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首次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


记者从西藏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西藏民政部门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家庭中的不同成员实施分类保障,其中因长期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和残疾人为重点保障对象,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为特殊保障对象,家庭其他成员为一般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确定之后,民政部门将对其实施定额补助,最高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420元。据西藏财政厅统计,西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农牧区特困群众23万人。


同时,西藏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明确提出,随着经济增长、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将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长期以来,西藏在农村主要实施的是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从2002年开始,西藏开展了农村低保试点工作,相继在林芝地区波密、昌都地区江达和日喀则地区江孜等9个县、1个乡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从而摸清了需要纳入低保的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根据农村居民最低基本生活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