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对野生植物的保护、利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西藏自治区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保护恢复为主、积极发展、有偿利用的方针,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鼓励和支持人工培育种植珍贵、稀有野生植物。对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行采集许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