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红
阿佳·高原红
历经三年的“高原红”状告“阿佳•高原红”侵权案日前有了判决结果。20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阿佳•高原红”泽旺娜姆、尕让卓玛立即停止在演唱服务及宣传中使用包含“高原红”的名称,立即从涉案网站宣传中删除侵权行为中包含的“高原红”文字,并赔偿“高原红”组合拥有机构——九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21日下午,刚刚从北京赶回来的九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汪斌举行了新闻发布。汪斌的委托律师李新卫告诉记者,此次之所以以反不正当竞争将“阿佳•高原红”告上法庭,是考虑到“高原红”作为一个藏族少女歌唱组合的名称,其权利所有人是九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李律师透露,这一案件更是中国演艺界首例反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回放:
“高原红”2001组建成立。2003年7月,第一批“高原红”主要成员泽旺娜姆、尕让卓玛因个人原因到北京发展。在北京期间,泽旺娜姆、尕让卓玛一直使用“高原红”品牌参加各种商演。此后她们先后改名“高原红•阿佳”、“阿佳•高原红”。2003年底,汪斌一纸诉状将“阿佳•高原红”告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