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熟练掌握一种少数民族语言并经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的,应优先录取……”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8日通报,《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日前通过审议,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称《条例》)共24条。《条例》规定,各少数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科学保护的原则,尊重各民族群众意愿和语言文字自身发展规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

    另外,《条例》还规定,民族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报考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应当按照语种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水平和能力的考试;成绩合格的,按照语种与高考招生同步单列录取。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熟练掌握一种少数民族语言并经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的,应当优先录取。专门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编辑、教学、播音和翻译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免除外国语考试。

    “云南是率先制定出台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的省份,要将《条例》与各地实际工作结合,解决民族地区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发展。”云南省民委副主任李国林称,应从实际出发抢救保护濒危少数民族语言,加大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刀林荫表示,《条例》从云南实际出发,做了若干特殊规定。“不仅有利于依法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也有利于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外开放。”

    云南5000人以上的世居少数民族有25个,其中22个有自己的语言、14个有自己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