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近期对《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并正式颁布实施。这是《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自1990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订。

  据西藏自治区文物局副局长徐非介绍,2002年和2003年,国家相继修订颁布和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1990年颁布的《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中的有些规定已不符合以上两个法规内的一些规定,同时已不适应西藏当前文物保护事业的需求,因此必须加以修订。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条例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条例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条例还明确了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和宗教活动等应遵守文物工作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确保文物安全。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还第一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西藏作为文物大省,拥有各类不可移动文物2000余处,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5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12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26处。同时,收藏在西藏各大小寺庙内的文物数量更是不计其数。然而,受到地方财政收入的限制,各地对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数量比较有限。随着文物保护工作任务的加剧,财政经费投入和文物保护实际需求的差距越来越大。

  对此,西藏自治区文物局副局长徐非表示,新条例明文规定文物保护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将会对改善目前的现状起到积极作用。